一、负责县城区系统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树木、花草生长旺盛,绿地内卫生整洁。
二、做好辖区内树木、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浇水、扶正、打药、施肥、修剪。
一、负责金牛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园内绿化的养护管理、花卉培育、设施维修、游园秩序、安全、卫生等工作。
四、每年培育草花不少于四万盆(株),用于公园、街道、广场迎检活动和季节性换花。
六、保持园内游园秩序良好,园内及门前广场卫生整洁,无果皮、纸屑、瓜壳等杂物。
八、及时监督园内游乐设施运行,确保安全无事故,配合办公室做好场地费收缴工作。
一、负责在圃苗木的养护管理工作,及时抗旱、排涝、施肥、打药、除草、修剪。
二、负责苗木繁殖培育工作,每年培育各种小苗不少于两万株,具体品种、数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单位生产需要而定。
五、负责全处房产、设备、水、电维修、保养、牵头,做好水电费收缴(同财务一起)。
四、做好单位、科队、项目的收支统计核算工作,每月8日前准确上报财务报表。
六、负责对单位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在有偿转让、报废资产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负责单位文秘工作,做好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的起草和会议的记录工作。
三、负责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文件收、发、登记、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工作。
五、负责单位后勤事务工作,做好上传下达、来人接待、来电接听、职工考勤及其它日常事务的处理。
六、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统计、管理,牵头做好租金、场地费等收缴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gogo体育、休憩、观赏的场所。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四)受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第十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gogo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