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于11月23日经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省依法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将产生重大而又积极的影响。
《条例》修订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积极组织专家对《条例》进行释义,根据地市申请,组织专家送法到基层一线。近期以来,先后在佛山、湛江、江门等地组织召开《条例》宣贯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条例》进行了深入的宣贯,从修订背景、亮点提炼、内容解读等层面对《条例》中新修订的条款进行了逐一、详细的解读,围绕树木迁移砍伐审批、绿地系统规划、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古树名木管养等方面的工作与参会人员交流互动,在良好的学习氛围里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持续推动《条例》宣贯走深走实,在全省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条例》宣贯新高潮。
据悉,《条例》自2000年实施至今已有23年,未进行过全面修订,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滞后于城市绿化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工作,着力解决《条例》存在问题,推动提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平。
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作出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城市绿化立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和复查、口袋公园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取得明显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美生活环境和优质生态服务,为我省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筑牢城市生态根基。
而作为“绿美广东”的法律支撑,本次修订的《条例》共有5个章节、42条内容。《条例》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传承、守正创新,加强了规划控制、优化了建设程序、强化了保护管理,致力让城市园林绿化更好改善环境、服务群众、助力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对推动我省城市绿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高质量的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对于地处城镇开发边界外,且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城市绿地,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在城市绿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边角地、空闲土地绿化激励政策gogo体育,利用边角地、空闲土地等改造建设“口袋公园”,让“边角余料”变为“金角银边”更深层次地嵌入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同时,为保障城市绿化树种的科学性、促进城市绿化的因地制宜,《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优先采用优良乡土树种。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定期公布全省城市绿化适用树种名录,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并动态调整。城市绿化建设使用名录外树种的,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
在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的过程中,《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推进城市绿化,加强现有绿地和树木的保护,避免盲目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例如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家庭绿植。
《条例》加强了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规定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投标人需具备与城市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园林绿化专家。对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
城市绿化的高质量发展,有赖于城市绿化法制的建设。《条例》进一步健全城市绿化管理制度,落实各方管理职责,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
在压实各方职责上,《条例》对居住区绿地、其他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作出具体规定。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树木迁移、修剪等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并加强指导、培训,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古树名木和历史名园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瑰宝,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和历史观赏价值。在加强古树名木和历史名园的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并对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审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条例》列举了八种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在城市绿地内,禁止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禁止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禁止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等行为。同时,还对破坏绿地和绿化植物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树木死亡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